莆田网讯 从狗贩那里买来一条活泼的小狗,但一星期内小狗就出现各种健康问题,最终死亡。购犬者在悲伤之余,想到维权。6月14日,城厢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宠物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朱某通过网络平台搜索到某宠物狗卖家,看到平台卖家页面显示着“售出不是终止,服务刚刚开始”“所有在售宠物均做好2—3针进口疫苗,2次体内外驱虫”“现场签订正规购宠合同,保障您的权益”等宣传标语,对卖家产生信任。通过线上沟通后,朱某到莆田门店以1287.13元购买了一条泰迪狗,并花费2524.75元购买狗粮,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次日,朱某便发现泰迪狗有拉稀、出血症状。意识到这是网友俗称的“星期狗”症状,朱某将未开封的狗粮返还给卖家,要求退还购买的狗粮款,店家却拒不退款。随后,朱某自行治疗泰迪狗,但治疗无效最终死亡。

  朱某伤心不已,遂诉至城厢区人民法院。“你们未出示检疫证明、健康证明、接种疫苗记录,且存在捆绑消费、欺诈消费,你们必须将购狗款和狗粮款退还我,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朱某认为,卖家明知是病狗而故意出售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及支付赔偿金。

  “这狗交给你时好好的,也许是你自己养坏了!”卖家则认为交付时宠物狗并未生病,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析理,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宠物店赔偿朱某1000元,朱某撤回对该宠物店的起诉。

  法官提醒,在购买宠物时要“擦亮眼睛”,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宠物店进行购买。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检疫义务。建议购买时要求商家提供宠物检验检疫证明、疫苗接种证等健康证明。要与卖家签订书面合同,写明宠物品种、接种疫苗情况、售后处理等内容,并保留购买记录,为将来维权保留好证据。(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林怡 黄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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