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肖某停车时,不慎将一只在停车位玩耍的宠物狗撞伤。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此次事故中肖某和宠物狗主人阿某均有过错行为。

  事后,阿某不仅为爱犬花费9805元治疗费,还耽误了工作。阿某找到肖某,要求其承担部分宠物狗治疗的费用,却遭到肖某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阿某在今年3月将肖某和肖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

  庭审中,肖某辩称,事故发生在凌晨时分,阿某的狗没有牵绳,责任应该由阿某承担;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虽发生在肖某车辆交强险保险期内,但是该涉案车辆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付。

  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而事发时,阿某未对宠物狗进行牵束,放任宠物狗在停车位玩耍,且在车辆开来时,未对宠物狗加以管束,疏忽大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阿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肖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保证安全驾驶,见后方有犬只出没,未尽到必要的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狗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具有非人格性,属于其主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肖某撞伤宠物狗造成阿某的财产损失,对于阿某宠物狗的治疗费用,肖某应当赔偿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阿某的财产损失。其余部分,由阿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赔付阿某财产损失3122元,某保险公司赔付阿某财产损失2000元,驳回阿某的其他诉求。

  饲养动物作为生活中的陪伴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车辆与宠物发生事故的概率也增加,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本案中,虽然阿某承受了爱犬受伤导致的物质损失,但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其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肖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道路状况,未能及时避让出现的动物,也存在一定过失,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宠物狗主人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所以宠物狗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但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和饲养费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127830多学一“典”丨未牵绳的宠物狗被撞,法院判决司机赔偿三千余元3465法治新闻新闻稿2024-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