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萨摩耶、德牧、中华田园犬等35个品种的犬只拟禁止在湖北物业区域内饲养。

  6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官网发布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种、体高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一、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二、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5个品种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地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已经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北213办公室,戴警官收,邮编:430070。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