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原告朱某联系到被告胡某与万某,提出需要购买紫金渐层公猫,经过沟通,朱某决定购买一只紫金点CY1233宠物猫,前后支付近7万元。

  交付以后,朱某对猫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果与其实际想购买的CY1233在基因序列上存在差异,实际交付的是一只BY1233的宠物猫。朱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法官通过查证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凭证、基因检测报告等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为被告胡某和万某没有按照消费者要求交付约定的猫,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以后需要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但是本案由于从原告收到猫到案件审理长达两年时间,小猫已经长成了一只相对成熟的猫,生长没有办法逆向恢复到原状,所以法院没有判决解除相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