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3年9月11日,消费者龚女士投诉称:2023年9月4日,龚女士在阿拉尔市某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猫,当天发现宠物猫精神状态不佳,后经宠物门诊快速检测发现该宠物猫有猫瘟,随即向商家反映,希望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经多次调解,最终该宠物店同意退货退款1500元,龚女士表示满意,并签订投诉调解书。

  案例评析:本案是经营者销售商品,商品存在缺陷引发的投诉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品存在问题或者缺陷,经营者理应及时更换或者退货,避免引起纠纷。本案退货退款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2023年3月16日,铁门关市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称,在该驾校报名了C2驾驶证,收费3280元,本人自学自考通过了科目以后,因为工作忙等原因,有半年没去考试,又因为驾校距离自己家较远,所以打算不在该驾校进行学习,到该驾校内退费时,该驾校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退费申请,且多次上门讨要所缴纳的学费都未果,而且该驾校涉嫌未明码标价收取学费。2023年3月16日,铁门关市消费者协会立即前往该驾校,经调查,铁门关市迅捷驾校自设收费项目,根据学员理论水平,采取“一口价”进行收费,且公示牌没有公示收费标准的援引文件,公示牌公示的退费标准与其“学员培训协议书”中退费扣费标准不一致,根据投诉者提供的学费缴纳票据和该驾校无法提供投诉人已接受培训的证明,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该驾校如数退还投诉人3280元学费,投诉人表示满意。同时将查明该驾校未明码标价的情况移送当地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驾校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培训行业也迎来繁荣发展的契机,但也产生了许多收费不透明甚至乱收费的问题。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培训项目时,要了解清楚培训内容及相关收费标准,以保障自己接受的培训服务达到预期收益。

  典型案例:消费者2022年11月30日在网络直播平台“尚功沐钲烯”处购买裤子,收到货后发现裤子不合适,消费者在7日内将裤子按照商家提供的退货地址退回,但该店铺并未给消费者退款。消费者因无法找到经营店铺的实际经营地址,维权困难,根据邮寄地址(邮寄退货地址在本辖区),向我局求助退款。执法人员通过投诉单提供的该店铺退货地址,找到并联系退货收货人,收货人未接电话。执法人员前往该店铺的收货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地址确为网络店铺尚功沐钲烯的退货地址,消费者退回的快递确实已经收到,执法人员通过收货人联系销售方的方式,帮助解决消费者的维权诉求。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例是一起网络销售售后服务问题,网络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款但实际是存在收货后未及时处理退款问题,已现场对商家进行普法宣传,就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重点讲解,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涉及金额虽小,但一线执法人员始终坚持群众的事无小事,积极对接,调解中进行普法宣传。

  典型案例:2023年1月18日,消费者向第五师双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2年12月20日在双河市83团万全五金店购买的折叠床腿断裂,在其自行与店家协商无果后向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接到投诉后,86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辖区万全五金店进行现场核查处理,执法人员在对该五金店经营者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宣讲和规劝,并在现场联系了投诉人,对投诉人进行了安抚。通过调解,五金店经营者同意为投诉人置换新的折叠床。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典型案例:2023-08-13购买该处生产的新疆炒米粉,食用后出现头晕腹泻现象,消费者不满,要求解决。2023年8月17日,第六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地现场了解情况。该公司食品安全负责人提供了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供货单据,现场了解生产工艺,该异味是由臭氧杀菌及大米米粉发酵所产生,执法人员现场拆封同类型产品均有发酵酸味,经了解属于正常现象,出厂检验报告显示各类指标均为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投诉人不在本地,经与投诉人电话告知现场检查情况,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典型案例:2023年6月8日,消费者购买鞋垫,标价28元/双,实收50元/双,要求处理解决。第七师市场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与商家批评教育,责令商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并将购买鞋垫的50元钱退赔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店家在销售商品时,结算价格高于标注价格的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提醒消费者,保留支付凭证,遇到消费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典型案例:消费者于2023年6月4日在石河子市雨卡农卡莱莉尔鞋店购买鞋子,反映该处存在低标高结现象(标价400元,实收500元),找该处不予受理,消费者不满,要求解决。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第八师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及经营者,消费者表示自己在店铺购买一双鞋子500元整,回家后发现鞋底贴着标签400元,认为商家存在价格欺诈,低标高结现象。商家表示价格没有卖错,且已经是打折的价格,400元价签是新来店员不小心贴错的,并且卖之前已明确告知其价格500元,并不存在未告知现象,双方是有效交易。执法人员给商家讲解了《价格法》,并表示价签低于实际购买价格,低标高结现象已经成立,至于原因,检查后进行整改,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100元,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典型案例:2020年3月,范女士在入驻商场的一家游泳馆办了会员卡,约定服务内容为宝宝游泳、洗澡等。2020年12月,该店闭门停业,经营者已人去楼空。范女士于当月找到商场负责部门,希望由商场协助维权。范女士与商场交涉,指出游泳馆与商场系柜台租赁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可要求商场承担退款责任,商场承担退款责任后可向游泳馆追偿。很快,商场就与范女士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典型案例:2023年6月,消费者在拼 多 多上购买到厂家生产的一款纸杯,发现该款纸杯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7590-2011,该标准已经于2023年2月1日被GB/T27590-2022代替,而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属于已废弃之后还在生产的产品。消费者要求对厂家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赔偿。接诉后,第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刻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在厂家库房内还存放有使用GB/T27590-2011的纸杯,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印有GB/T27590-2011的包装袋,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400元。

  案例评析:在工业产品领域,使用过期的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承认错误,且对人体健康未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责令厂家改正错误,并赔偿消费者损失。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购买日用产品时也要查看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避免自己的经济遭受损失,同时也是实施消费者共治的积极行为。

  典型案例:2023年5月8日,消费者托先生称在上海新城某修脚店修脚,未达到承诺效果,且发炎红肿。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经现场了解,因托先生的小孩脚部有甲沟炎,又不愿意去医院治疗,于是在上海新城某修脚店修脚接受修剪指甲服务。经营者明确告知修剪指甲不是诊疗行为,只能暂时缓解指甲长到肉里。托先生认为应该包解决问题。经调解,托先生明白有病应当去看医生的道理,经营者同意退还修剪服务费。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相应的设施、场所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有危险性因素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本案中,消费者是抱着治疗甲沟炎目的前往修脚店为孩子剪指甲。经营者事先明确告知剪指甲不具有治疗作用,事后积极退赔费用。有效避免了误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