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爽审理一起因宠物受伤而引发的案件。

  原告牵着心爱的宠物犬在二道区某路汇处的路边石上遛弯时,面前突然窜出一只猫,因受到惊吓,宠物犬挣脱牵引绳后跑到机动车道内。恰巧遇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驶来,车辆左侧前轮将宠物犬轧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宠物犬送往宠物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宠物犬的医疗费及后续疗养费1.5万余元。

  宠物属于饲养人的财产,本案应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责任原则予以认定。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案涉宠物犬受到猫的惊吓后挣脱原告手中的牵引绳,突然跑到机动车道内,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而被告正常驾驶车辆,并无违法驾驶行为,宠物犬突然从停靠路边的车辆空隙窜出,此情况超越了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提前观察或者预判的范围,综上可以判定被告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虽然宠物犬受伤确系被告开车所为,但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亦属于交通意外,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不具备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查明及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评判,认定原审判决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宠物主人无法举证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饲养宠物的主人们,如发生未尽到看护义务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无论是宠物受伤还是宠物致他人受伤,后果均需由饲养动物的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