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林先生花9500元钱买了一只金渐层12色种公猫为家里的猫配种,收到猫后却发现货不对版,林先生联系卖家要求退货被拒,随后将卖家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林先生是一位爱猫人士,家里养了四只小猫,小猫到了配种的时候,就想买一只品相好的公猫进行配种,便发布了想要金渐层12色种公猫的信息。

  张某看到后联系林先生,称自己有这种猫,林先生想到这么快就找到了自己需要的品种,很高兴,但也留了一个心眼,询问对方,是猫舍的还是自家养的?还反复强调自己要12色的。

  对方回答是宠物养猫户自家养的,并说自己已经和该养猫户合作两年,一直都没有问题。随后,将猫的品种发给林先生确认,林先生确认后是自己所要的品种,并交了500元定金。

  双方经过沟通,以9500元的价格成交,张某还承诺三天内发货,航空托运,如猫的外形不符和不健康都可以无条件退换货或退款。

  张某虽然做出了这些承诺,但提出了一个条件,必须要在发货前将9000元的尾款付清,林先生在反复确认后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将9000元尾款转给了对方。

  过了三天后,林先生没有看到发货信息,并询问张某,对方以各种借口称空运改成陆运,直到五天后,林先生才收到了猫。

  收到货后,林先生迫不及待的查看,发现这只猫身上有跳蚤,还有一股怪味道,根本不是自己要的12色,就是一只流浪猫,只值100元钱左右。

  林先生很生气,将收到猫的图片发给张某,要求退货退款,对方称不关自己的事,是养猫户弄错了,表示会重新发货,之后却不了了之。

  双方为这件事没有达成一致,林先生便将张某起诉了,要求解除合同,主张对方退一赔三,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共计4万余元。

  1、本案中,对于林先生的遭遇,张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林先生主张退一赔三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但是,要求退一赔三的前提必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林先生为日常生活所需买猫,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张某能认定为经营者吗?

  据张某和林先生的交谈所知,其和养猫户合作多年,经常从事宠物猫交易,也有多次售卖宠物猫的记录,应认定为经营者。

  张某作为一名经营者,提供给林先生的猫显然货不对版,事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退款,构成欺诈行为,林先生有权要求退回9500元价款,还可以要求赔偿价款的3倍损失,即28500元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具体到本案,双方已约定好提供的猫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货退款处理,那么,张某提供的猫不符合要求时,林先生可以退货退款,张某不得拒绝,应积极退款处理,还应承担在退款途中所产生的运费。

  3、既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林先生付清了所有价款,张某就应该履行当初的承诺。由于张某提供的猫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属于违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经过审理,张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应按照9500元的3倍进行赔偿,另外,因违约造成的费用合计3500元,各项费用共计赔偿林先生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