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代替买卖”一直是宠物爱好者们的共识,如果希望养一只小猫或者小狗,对血统没有特别要求的话,领养是很好的渠道,既能帮助缓解领养机构或者原饲养者的压力,也能给小猫小狗找到新家。但是最近,在一些网络平台,偶尔会看到声称“无偿送养免费领养”的广告,背后却潜藏着陷阱,导致多地发生因领养宠物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8月,于某在网站上看到一则“免费领养宠物”的广告,刚好于某希望养一只小猫当做宠物,于是她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马某,领养了一只猫,马某称为了保障小猫被领养后的生活,要求就领养事项签订一份合同,其中约定:于某每月应在马某处购买猫粮和营养膏,价格248元,共计购买24期。如果于某未按时足量购买,逾期未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将按3元每天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应当一次性承担惩罚性违约金3000元。猫咪领养回去一周内,如因病死亡,可免费换猫一次。

  于某认为反正也要为小猫购买猫粮等消耗品,也就没在意合同内容进行了签订。谁知,猫猫刚接回家不到两周,就因病死亡了。这时马某告知于某,可以用比较优惠的价格从自己这里再买一只小猫,然而于某出于情感原因不愿意继续领养,也就没有再继续从马某处购买猫粮和营养膏等物品。本来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马某竟然以合同为依据,向法院起诉称于某违约,要求于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在马某看来,就算小猫已经死亡,但是合同条款中关于购买猫粮的约定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在庭审过程中,马某认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但于某认为,必须购买猫粮和营养膏的条件违背了“免费领养”的初衷,并且在没有猫咪供养的情况下,继续购买猫粮和营养膏有失公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份领养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系双方关于买卖猫粮、营养膏的权利义务,赠送宠物猫并非合同主要目的,故案涉《宠物领养协议》的性质应为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被告在履行一期购买义务后就未再继续履行购买义务,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仅履行了1期购买义务,未履行剩余23期购买义务,未购买的23期猫粮、营养膏也不构成原告的实际损失,而宠物猫明确为赠与,不应计入损失成本,原告损失应为合同履行完毕时的预期可得收益。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解除,于某向马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免费领养宠物并非都是陷阱,但是在看到消息时一定要注意分辨,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机构进行正规领养,并要求对方出具宠物健康报告。双方签订领养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对宠物的健康状态和纠纷处理方案要进行详细约定,而对于相关的购买宠物物品的合同则要谨慎,一旦签订自己将会担负对应的义务,注意保留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必要时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