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上海市静安区萌犬驿站宠物店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犬只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