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单身女性,一人在外,倍感孤单,她便养了一条宠物狗,种类很常见,是条萨摩耶。

  为什么很多人喜欢养萨摩耶呢?大体主要的原因是萨摩耶全身雪白,非常好看,另一个是它性格温顺,感觉傻傻的,憨厚而慢热。

  白天上班走以后,张女士养的这条萨摩耶就放在卧室里。为了能够照顾她,张女士便买了一个室内摄像头,同时还可以防止有人进入室内偷东西。

  2022年11月4日,这天是星期五,张女士下班后感觉比较疲惫,便回到出租屋洗洗就躺下准备休息了。

  通过手机中的监控视频控制软件,张女士开始回放卧室里的情况,她主要想了解狗狗萨摩耶白天在卧室里做了什么。

  这一看不要紧,张女士竟然看到了一名男子进入了房间,仔细一看,这男子正是男房东。房东50岁左右的年纪,一个房东闯入女租客的房间,他到底想做什么?

  视频继续播放,张女士看完后直接将手机扔下了床,实在是太恶心了。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房东进入房间后,便将萨摩耶抱到了床上,他将狗狗的前腿放在床上,而后松开自己的腰带,而后用手抓住萨摩耶的后腿,对它做出不雅的动作。

  张女士看完视频后十分愤怒,她直接发短信质问房东到底做她的狗做了什么?房东半天也不回信息,张女士想想实在恶心,就报警了。

  警察赶到,房东这才支支吾吾地对警察说:“我实在是太喜欢这只狗了, 一时没忍住,冲动之下才做了这件事,实在对不起!”

  见房东还算诚恳,警察也认为虽然房东的行为确实让人浮想联翩,但是也难以对其处罚,因此建议两人和解。

  张女士这边一再强调狗是自己七八百块钱买的,这样一闹,她现在见到这条狗脑子里就会出现视频中的监控画面,实在不想再养下去了。

  房东自觉理亏,便自愿拿出1000元赔偿给张女士,在警方的调解下,这事才算了结。

  调节生活的规则有道德和法律,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要用法律去保护。对我们很多人而言,不违法并非是懂法,而是道德告诉我们很多事不能做。

  警察如果要对房东进行处罚,那么他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个依据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换句话说,警察要对房东进行处罚,那么在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要引用法条依据,没有法条依据,他的处罚就没有道理,这个处罚就是错误的。

  《治安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法条中特别强调了“依法”二字,依法就是于法有据,就是不能肆意妄为,不能有权任性。

  就本案而言,“警察”对房东进行处罚时,他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公安局,而对公民进行“处罚”时,他是在行使公权力。

  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就不能随意作出,即“法无规定皆禁止”。

  首先,有网友想到的是“猥亵他人”,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棵露身体,情节愚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述法条处罚的是两类行为,一个是猥亵他人,另一个是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结合本案,房东的行为是“猥亵他人的狗”,狗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评价为人,毕竟人狗有别。

  同时,张女士的卧室属于私密场所,并非属于公共场所,因此房东的行为并非“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因为从上面的角度继续分析,一个基本的结论是“人是人”、“狗是狗”。狗在法律上不具有人的地位,只能评价为人的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毁坏”的含义,法律上一般采用“效用侵害说”,它指毁坏不限于变更和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一切的行为。

  比如,将他人的电脑砸毁,将他人的宠物杀害,将他人的戒指扔进大海,这都是毁坏财物。就本案而言,这条萨摩耶还活着呢!它并没有丝毫受损。

  最后,有网友换位思考,他指出:“房东私自进入张女士的房间,这很显然非法侵入住宅啊!”

  从侧面去思考问题,往往能得出意想不到的答案。我们先给这名网友点个赞,再来分析能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是住宅?一般而言,住宅必须是供人起居寝食的日常使用场所。对此,房东肯定有辩解,因为房子是他的,他自己进入自己所有的房屋,这住宅是他自己。

  但是,房子已经租赁给张女士了,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具有使用的权益,房东以获得租赁费的方式丧失了房屋的使用权。

  所以,住宅体现的是“住”的作用,而并非所有的状态,房东的行为显然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莫过于“打架斗殴”。越是常见,法律越是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比如,张三因为琐事将李四打了两拳,轻微伤都达不到,那么只要张三在民警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警察可以根据第9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但是,本案涉及的是“侵入住宅”,而并非“打架斗殴”和“故意毁财”,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33条的规定,有3种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第一种是年龄太小,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第二种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发病期间违法;第三种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回到房东案,他已经有40多岁了,不是14周岁以下,另一个网友可以说他的“脑子不正常”,不过你如果说他是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人,我估计他自己都不会答应。

  那么,房东的行为能否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三个条件吗?

  笔者认为,房东闯入租客房间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租客的权益,违法行为并非轻微,而是严重。

  总之,房东应当至少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最高可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