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东省佛山市一名88岁高龄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后身亡,该事件引起了大众热议。事件发生后,饲养宠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个人饲养宠物的行为与他人安宁生活的界限该如何把握等话题,再次成为活跃在大众视野下的热门话题。日前,昌平法院结合时事,来到果岭小镇国通家园社区开展巡回讲堂活动,旨在让群众远离饲养宠物方面的法律盲区,让社区居民认识到依法、文明、科学饲养宠物的重要性,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小赵被小刘的宠物狗咬伤,但其原因是小王用鞭炮吓唬宠物狗导致事故发生,虽然小刘是宠物狗主人,但最终应该由小王承担赔偿责任。”讲堂中,法官通过真实案例,向居民深入浅出地讲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侵权应当加重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应承担绝对责任等饲养宠物相关法律知识。

  此外,现场还设置了答疑解惑环节,为前来听讲的居民解答问题。“今天的课堂,让我明白了不文明饲养宠物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居民张艳红(化名)告诉记者自己今后出门遛狗一定牵狗绳,多多注意。本来打算养一只藏獒的居民张国强(化名)也不由打消了这个念头。

  法官提示:宠物饲养人应严格遵守规定约束自身行为,熟悉并认真遵守相关法律,去公安机关对宠物进行登记并为宠物定期注射疫苗,保证宠物安全。同时,若群众遭遇宠物侵害后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对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内容留存证据,受伤情况应及时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责任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