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疾控中心、南阳新野县疾控中心、南阳卧龙区疾控中心均表示,对此事件已完成初步调查,狂犬病疫苗与被动免疫制剂(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或单克隆抗体)的管理、狂犬病暴露处置与医疗救治等方面未发现异常,无论是免疫球蛋白还是疫苗,都无法确保百分之百阻断病毒感染。

  据男童母亲樊女士介绍,他们一家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港乡赵岗村,事情发生在4月21日下午6点10分左右。当时,奶奶带着3岁的小星(化名)和1岁多的妹妹去村子附近的路边散步。突然一只恶狗冲出,对小星开始攻击,致其面部、颈部、腿部多处受伤。

  事发后,樊女士一家迅速将小星送往社区医院,紧急注射了狂犬病疫苗。随后,他们赶到南阳市清洗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并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办理了住院,注射了破伤风疫苗,并对伤口进行了清创处理。小星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9天,于5月1日办理了出院。

  樊女士称,小星刚出院的几天状态还是不错的,还想去幼儿园上学,但从5月7日开始情况恶化。5月7日,小星出现发烧症状;8日,小星频繁呕吐和情绪狂躁,当晚被紧急送往南阳市妇幼保健院的ICU进行救治。然而,9日凌晨,小星已经无法自主呼吸。尽管急救车火速将他送往郑州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但还未到达医院,小星的心跳就已经停止。到达医院后,医生们全力抢救了3个小时,但最终未能挽回这个幼小的生命。

  樊女士介绍,咬人的恶犬是一只哈士奇,事后她及时在当地报警。5月15日下午,记者拨通上岗村一名村干部电话,对方表示此事属实,“我们也很同情他们的遭遇。”她告诉记者,小星被咬后,恶狗跑到了别的村里,晚上就被人打死了,但狗的主人至今还没找到。新野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对狗主人的调查,当地警方正在进行中。

  恶狗是否已被打死,樊女士称要看到狗被打死的尸体或图片才相信。此外樊女士还在网上,征集事件中咬死小星的狗的主人的线索。日前有一人通过网络提供疑似狗主人的线索,樊女士和家人通过一番寻找发现线索涉及的人名并不存在,她已将线索报告给当地派出所。

  4月21日,樊女士带孩子来到新野县汉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该门诊对患儿进行了狂犬病疫苗注射。面对网络质疑,汉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建议患儿去上级犬伤处置门诊进行处置,是因为伤者头面部有多处撕裂伤,伤情较重,已超出门诊处置能力(需要麻醉后进行伤口冲洗及伤口部位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浸润注射),而并非网络传言的没有储备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经过多方采访,记者了解到,河南各地乡镇卫生院储备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情况不尽相同。驻马店市新蔡县防疫站的工作人员表示,“每个乡镇都会储备狂犬病疫苗,但是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只有新蔡县防疫站有”。

  南阳市新野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刘瑞涛告诉记者,新野县每个乡镇街道都设置有疫苗接种门诊,在狂犬病防治方面,每个接种门诊都配备有狂犬病疫苗,但是对于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一般大一些的乡镇才会根据实际需求和服务能力进行采购。

  南阳市疾控中心免疫预防与规划科科长王庭柱也表示,乡镇的犬伤处置门诊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县级疾控中心申报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采购需求,但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需要专业的医师证。各个卫生院发展参差不齐,有些卫生院不具备能力的话,也不会采购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狂犬病病死率几乎达100%。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记者走访该事件所涉及的疫苗接种门诊,了解到该男童的犬伤属于Ⅲ级暴露,因此需要及时进行伤口处置、注射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疫苗质量是否有保证?王庭柱表示:“我们对疫苗管理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异常,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分发、运输、存储安全可控。南阳各接种单位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均来自辖区疾控中心,接种单位之间不能相互流转疫苗。在疫苗分发、运输与保存过程中,必须保证全程冷链,且生产企业把每一支疫苗赋予了18位追溯码,每支疫苗从出厂到基层接种门诊,全程是纳入自动温控追溯系统中的。”

  记者向新野县疾控中心和卧龙区疾控中心进一步了解,均表示已初步完成调查,狂犬病疫苗与被动免疫制剂的管理(药品的采购、运输与存放)、狂犬病暴露处置(伤口处置、注射狂犬病疫苗与被动免疫制剂)与医疗救治等方面未发现异常。

  那么,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就能完全避免感染狂犬病的情况发生吗?王庭柱表示:“根据已有案例分析,如果确诊狂犬病,免疫失败是多重因素的结果,可能与头面伤口距离中枢神经近、犬伤情况严重以及进入体内的病毒量大有关,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并不能完全避免感染狂犬病的情况发生,病毒一旦进入神经是不可逆的。”

  5月17日,记者致电河南省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犬伤患者打疫苗须尽快。驻马店市新蔡县防疫站工作人员表示,各乡镇卫生院都有狂犬病疫苗,在Ⅲ级暴露、创伤面积特别大的情况下,需要尽早打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王庭柱表示,若不确定伤人犬只是否携带狂犬病毒,犬伤患者应及时就医,彻底对伤口进行冲洗、清创、消毒并注射狂犬病疫苗,一般会在接种7天后产生保护性抗体。若犬伤暴露后专业医师判断为Ⅲ级,应在7天内尽早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快速中和狂犬病毒。

  目前,关于河南南阳一名3岁男童被狗咬伤不幸离世事件,新野县公安局正在积极侦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狗咬人造成伤害后果的,由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流浪狗,由该狗处于流浪状态之前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发生了被咬幼童死亡的严重后果,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追查,并根据该狗是否属于烈性犬以及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观状态等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牵了狗绳,也给狗打了疫苗,在狗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后,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

  5月18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上海一女子出门遛狗散步时,由于牵引绳较长,狗先行步入马路时,另一驾驶电瓶车路过的女子被突然窜出的狗惊吓到,从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女子将遛狗女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遛狗女子赔付受伤女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9万元。

  那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沈女士认为,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但高女士不同意赔偿,于是沈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

  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法官说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受惊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