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本通告内容自2024年2月5日起实施。本通告具体内容由桂林市公安局和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